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88號
SLDV,111,司聲,288,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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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羅智成


相 對 人 王郁才


特別代理人 蕭桂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王郁才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蕭桂美於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43號本票裁定事件,為王郁才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王郁才因腦中風致僅具部分文字辨識能力 ,無法與外界溝通,現無訴訟能力,又未受監護宣告而無法 定代理人,為免本件恐有延誤之虞,爰聲請選任王郁才之特 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非 訟事件關係人。又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
三、經查,王郁才因腦中風致僅具部分文字辨識能力,無法與外 界溝通,尚未受監護宣告乙節,有其診斷證明書、臺北榮民 總醫院蘇澳分院民國111年4月20日北總蘇醫字第1110000666 號函、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王郁才現無訴訟能力,則聲 請人為王郁才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而蕭桂美王郁才之母,衡以其曾向本院陳明王郁才目前中 風,勘信其母子關係尚非疏離,對王郁才狀況應有相當程度 之瞭解,而能保障王郁才於訴訟中之權益,故由蕭桂美擔任 王郁才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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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