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9857號
SLDV,111,司票,9857,202207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857號
聲 請 人 施聖益



相 對 人 郭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到期日翌日起計算 利息,惟本件本票提示日為110年2月6日,依票據法第97條 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85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8年9月5日 4,000,000元 108年9月5日 110年2月6日 TH0000000 2 108年9月5日 2,300,000元 108年9月5日 110年2月6日 TH0000000 3 108年9月16日 5,200,000元 108年9月16日 110年2月6日 TH0000000 4 108年10月24日 5,500,000元 108年10月24日 110年2月6日 TH0000000 5 108年11月22日 3,500,000元 108年11月22日 110年2月6日 TH0000000 6 108年12月3日 1,500,000元 108年12月3日 110年2月6日 TH0000000 7 109年4月15日 8,000,000元 109年4月15日 110年2月6日 TH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