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0277號
SLDV,111,司票,10277,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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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277號
聲 請 人 馮為美

相 對 人 錢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為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 法第7條有明文規定,查本件附表編號1之本票(票據號碼:T H0000000),關於金額之記載,有國字「新台幣壹佰萬元」 及阿拉伯數字「NT$:500,000」之記載,二者金額之記載不 符,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職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 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027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6月29日 1,000,000元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TH0000000 2 110年10月20日 1,000,000元 111年1月30日 111年1月30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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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