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0010號
SLDV,111,司票,10010,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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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10號
聲 請 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相 對 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001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8年7月3日 724,183元 108年8月31日 裁定送達之翌日 TH0000000 2 108年7月3日 333,881元 108年7月31日 裁定送達之翌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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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