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8號
SLDV,111,司拍,128,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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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徐鴻盛
相 對 人 高銘禧
債 務 人 高森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21 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 2月2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5 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 簿謄本、借貸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聲請人原另主張債務人於108年11月27日向伊借款332,0 00元,惟此筆借款不在上開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362 平方公尺 54分之1 高銘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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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