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3號
SLDV,111,司拍,123,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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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徐經祥
相 對 人 許仁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5 月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設定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110年8 月6日,於110 年5 月11 日登記在案,因債務人屆期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 約書、領款收據、抵押借款約定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經本院命相對人於5 日內陳 述意見,相對人對未繳納本息及現存債權額均未陳述意見, 則聲請人主張借款債權因清償日期已屆至而未受清償,聲請 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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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