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1年度,247號
SLDV,111,司司,247,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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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黃霆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宥俊貿易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 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宥俊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 件,相對人宥俊貿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 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 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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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