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710號
SLDV,111,司促,9710,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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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湘婷

石尚豐


一、債務人林湘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79,155元,及自民
國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
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湘婷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石尚豐向債權人為給付,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湘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0,772元,及自民國1
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計算之利
息,暨自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湘婷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石尚豐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湘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644元,及自民國1
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林湘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石
尚豐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湘婷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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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