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珮淳即任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0,000元,及自民國93年1
0月1日起至94年1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
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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