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沐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玖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50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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