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212號
SLDV,111,司促,9212,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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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仲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384元,及其中新臺幣29,5
03元,自民國96年7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184元,及其中新臺幣48,4
55元,自民國96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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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