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日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4,5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527元 莊日昇 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3132元 莊日昇 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日昇於民國109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7月12日止累計164,165元正未給付,其中158,527元為
本金;5,54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莊日昇於民國108年08月01日
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01日起至民
國115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2日止累計590,384元正未給付,
其中573,132元為本金;16,95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