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奕嘉
任棟良
謝寶珍
一、債務人任奕嘉、任棟良、謝寶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72,1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1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04元 任奕嘉、任棟良、謝寶珍 自民國111年02月03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72,104元 任奕嘉、任棟良、謝寶珍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72,104元 任奕嘉、任棟良、謝寶珍 自民國111年06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04元 任奕嘉、任棟良、謝寶珍 自民國111年03月04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 新臺幣72,104元 任奕嘉、任棟良、謝寶珍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一一五 001 新臺幣72,104元 任奕嘉、任棟良、謝寶珍 自民國111年06月08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二一五 001 新臺幣72,104元 任奕嘉、任棟良、謝寶珍 自民國111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四三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任奕嘉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任棟良
、謝寶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77,978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任奕嘉自民國
111年03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72,10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任棟良、謝寶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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