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25號
SLDV,111,司促,9125,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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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汪素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泰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家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9,90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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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泰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