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虹虹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尚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士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63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