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何嘉仁 漢股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94年11月7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 月30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業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94年11月7 日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