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月嘉即張珏杏即張繕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494元,及其中新臺幣25,7
87元,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62元,及其中新臺幣18,6
62元,自民國93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