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423元,及自民國96年5月2
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561元,及自民國96年5月3
0日起至96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96年6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