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71號
SLDV,111,司促,8671,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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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進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順明
蘇宭莉

蘇杏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5,700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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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