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54號
SLDV,111,司促,8654,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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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0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6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088元 翁汶鈴 自民國111年04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05月30日止 年息10.14% 001 新臺幣243088元 翁汶鈴 自民國111年05月31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0日止 年息12.168% 001 新臺幣243088元 翁汶鈴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27日止 年息12.18% 001 新臺幣243088元 翁汶鈴 自民國112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
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
,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翁汶鈴透過聲請
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9年
7月31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人翁汶鈴,貸款期間7
年,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08%
機動計息(111年6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7%
,計息利率為10.15%),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
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
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
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
條)。三、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
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相對人翁汶鈴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
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自109年7月至111年4
月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
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
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
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
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
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五
、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4月30日,經聲請人
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
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43,088
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線上契約、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往來明
細、利率變動表、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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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