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14號
SLDV,111,司促,8614,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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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友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3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6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637元 蕭友稑 自民國 111 年 05月 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002 新臺幣128元 蕭友稑 自民國 111 年 05月 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3 新臺幣46055元 蕭友稑 自民國 111 年 05月 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
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
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
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
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
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
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
下同)81,394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78,820元整(已
到期之本金78,82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674元、違約金雜費計900元、
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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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