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伯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25元,及其中新臺幣29,9
89元,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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