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19號
SLDV,111,司促,8419,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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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5,912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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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