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家有即楊建育之繼承人
闕李菊花即楊建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建育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286,425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