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35號
SLDV,111,司促,8135,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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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亞玲

代 理 人 牛豫燕律師
陳佳菁律師
吳俐瑩律師
陳奎霖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炳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7,237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1,54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
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
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
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
欠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837,237萬元及租金391,545元為
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就其中保證金100,000元部分,
依債權人所提租賃契約,並未載明終止租賃契約後得沒收保
證金之依據,是債權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其對債務人有保證
金請求權存在之證據。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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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