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98號
SLDV,111,勞補,98,202207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偉揚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Larsen Peter Meldrum 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白梅芳律師
楊宜蓁律師
蘇楷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
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計算式詳見本
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7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
仟柒佰陸拾伍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再
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參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
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計算式:24,588-3,000=21,588)。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1/1頁


參考資料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