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87號
SLDV,111,勞補,87,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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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徐菀羚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
欠薪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共新臺幣(下同)103萬
7,773元;以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前段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參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原為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段請求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另原告後段請求被告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陸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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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