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43號
SLDV,110,訴,343,202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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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讚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王夏蘭朱毅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
共同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1萬6,722元,而本院第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1萬6,722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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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