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張憲璋
莊玉珠
張睿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莊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信儀律師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葉唐華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陳柏如(即陳天護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美(即陳天護之承受訴訟人)
何陳金英
施佳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佳慶
被 告 李紹齊(即白卿慧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彥志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指附圖,補正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上如本裁定所示之附圖 ,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