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陳寶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樹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 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 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