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52號
SLDV,109,簡上,152,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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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呂浩榮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上訴人 林秀惠
陳逸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劉家昆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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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