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43號
SLDV,109,建,43,2022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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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許宏達即騰志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吳崇雄即金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4,6
60元,應徵裁判費4萬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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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