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賴勝輝
被 告 茹紹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更㈠字第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刑 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