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80號
SLDM,111,附民,580,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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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原 告 劉佳
送達代收人 林秋月
被 告 王志維
任睿麟

柯佳業
黎瑋

朱泓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陳棋湣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0樓

劉景富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伯昇等13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劉佳玲就被告林嘉昌王志維任睿麟柯佳業黎瑋、朱 泓璋、劉明鴻陳棋湣劉景富黃彥浩洪伯昇(另裁定 駁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 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另原告對共同被告林嘉昌劉明 鴻、黃彥浩等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刑事案件 部分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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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