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54號
SLDM,111,訴,154,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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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承龍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承龍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承龍與告訴人蔡巧玲為夫妻,屬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被告鍾承龍於民 國111年1月4日21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0樓住 處,因手機所有權歸屬問題與告訴人蔡巧玲發生口角爭執, 其為取回告訴人蔡巧玲手執之手機,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 手抓握告訴人蔡巧玲兩手手腕,造成告訴人蔡巧玲雙上肢挫 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笫1項傷害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 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既經本院於後述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 為無罪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



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更有最高法院92 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參。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罪嫌,無非以被告 鍾承龍之供述、告訴人蔡巧玲之指訴及其提出之新光醫療財 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出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 。
四、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否認犯罪,我沒 有做起訴書所載事情,我當時跟告訴人有發生糾紛,當時告 訴人把我的鞋子丟掉,告訴人就是跟我在爭論鞋子歸屬權, 我一直好好講,我沒有動粗,後來告訴人說夫妻財產共有, 告訴人在找事情鬧,然後我手機放在桌上充電,告訴人說手 機是他買的,所以他看到我拿手機準備錄影時就來搶我的手 機,其實事情很短,當時我也沒有看到告訴人受傷,後來告 訴人就是說他有受傷。」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蔡巧玲雖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陳稱:111年1月4日晚 上9時30分許,在上址住處,其與被告爭搶手機而發生拉扯 ,致告訴人成傷云云。惟告訴人所提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 吳火獅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參見111偵3249卷第25 頁)及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11年5月23日 新醫醫字第1110000381號函檢附蔡巧玲就醫之傷勢照片光碟 及照片各1份(參見本院卷第111頁、第115頁至第119頁,光 碟片附於第113頁保密資料袋)所示,該診斷證明書證明告 訴人於111年1月4日晚上10時42分許,前往該醫院就診,並 經醫師診斷受有雙上肢挫傷之事實,且依上開傷勢照片所示 ,告訴人左手姆指有一處不大之傷口,雙手臂未見明顯之傷 痕,是否逕可認定該傷勢係遭被告傷害所致?尚難遽為認定 。被告則提出111年1月4日案發當時錄影光碟1片(存放卷內 證物存置袋)及物品受損照片3張(參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 )辯稱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非其所為,而本院受命法官於111 年5月6日準備程序勘驗上開錄影光碟內容,結果為: 勘驗標的:被告提供對話錄音光碟
檔案名稱:傷害案錄影.mp4
影片時長:5分40秒
【00:00:01】鍾承龍:妳為什麼說我丟妳的鞋子?是妳丟我鞋子 欸!
【00:00:04】蔡巧玲:那是我的鞋子,我買的,我有證據是我買 的,我可以處理它。
【00:00:09】鍾承龍:那……那很多東西也是我買的啊!【00:00:12】蔡巧玲:哪裡?哪裡?哪裡?收據在哪裡啊?明細



在哪裡啊?
【00:00:15】鍾承龍:我怎麼有收據就……。妳送人家的東西就 是人家的了,不是嗎?
【00:00:19】蔡巧玲:你送我什麼啊?我送你什麼啊?我送你那 個就是我送你的。是不是?
【00:00:23】鍾承龍等一下,妳買那個鞋子,妳不是送給我妳 是幹什麼
【00:00:27】蔡巧玲:我不是送給你啊,我只是刷國旅啊,那時 候是夫妻嘛,給你買啊,你有給我買過什
麼嗎?
【00:00:34】鍾承龍:我買過包包啊,很多啊。【00:00:35】蔡巧玲:哪裡有……我還給你,還給你,還給你。【00:00:38】鍾承龍:還有手機啊!
【00:00:40】蔡巧玲:手機啊,那你手機也給我啊!你這支手機 也是你給我的啊!
【00:00:41】鍾承龍:那妳的手機先拿給我啊。【00:00:44】蔡巧玲:你手機要給我啊,你手機給我啊!我給你 ,我要給你,拿我的呃……是什麼……。
【00:00:51】鍾承龍:欸,妳不要無理取鬧,好不好。【00:00:52】蔡巧玲:你不要又講我無理取鬧,你現在又講什麼 ......我說要還你,你還說我無理取鬧。【00:00:56】鍾承龍:妳不要在那邊無理取鬧了好不好。【00:00:57】蔡巧玲:我的鞋子拿給我。【00:01:02】蔡巧玲:我不屑你的包包啊,我的鞋子買幾千塊錢 ……不屑你的包包啊!
【00:01:24】蔡巧玲:(拿出包包)給你,給你,來剪掉算了, 剪掉還你,老娘不爽(拿剪刀剪包包的袋
子)。給你,給你,給你,給你,還你!
……我的(手持鍵盤、包包及剪刀)。
【00:01:39】鍾承龍:妳不要亂鬧嘛,妳剛怎麼把我的鍵盤弄壞 ?
【00:01:43】蔡巧玲:蛤,蛤,那你鞋子給我。【00:01:44】鍾承龍:那妳弄壞啦,妳弄壞我的鍵盤咧,妳為什 麼弄壞我的東西?
【00:01:49】蔡巧玲:(拿包包往前推給鍾承龍)給你啊!還你 、還你,還你,你買的還你。
【00:01:53】鍾承龍:妳為什麼弄壞我的鍵盤?【00:01:53】蔡巧玲:啊你東西還我,你東西還我,你東西還我 啦!
【00:01:57】鍾承龍:妳為什麼要弄壞我的鍵盤?



【00:01:57】蔡巧玲:(撿取物品,並揮開鍾承龍的手)你東西 還我。
【00:01:58】蔡巧玲:(鍾承龍手部接觸到蔡巧玲胸部位置)欸 欸欸欸欸欸,胸部不要亂碰喔!胸部不要
亂碰喔!
【00:02:02】鍾承龍:是妳頂到我,我沒有碰妳喔,【00:02:04】蔡巧玲:你不要亂碰喔,還你啊!【00:02:06】鍾承龍:是妳撞過來的喔。【00:02:07】蔡巧玲:還你啊!你鞋子還我。【00:02:09】鍾承龍:妳在鬧什麼。
【00:02:10】蔡巧玲:鞋子還我。
【00:02:12】鍾承龍:那我的鞋子呢?【00:02:13】蔡巧玲:你偷我的東西,鞋子是……。【00:02:15】鍾承龍:我的鞋子呢?妳為什麼要把我鞋子丟掉?【00:02:17】小孩:媽媽,臉盆掉了,臉盆掉了,媽媽,臉盆掉 囉。
【00:02:24】鍾承龍:你為什麼要把我鞋子弄掉?那妳把我這個 東西(指向蔡巧玲手上手機)損毁了。
【00:02:28】蔡巧玲:我管你。
【00:02:28】鍾承龍:我的螢幕也弄壞了。【00:02:30】蔡巧玲:我管你。
【00:02:31】鍾承龍:你剛剛把我的螢幕損毀了。【00:02:32】蔡巧玲:拿錢來啊。
【00:02:34】鍾承龍:那妳這個怎麼賠給我?【00:02:37】蔡巧玲:那……夫妻一半嘛,一半嘛!夫妻一半嘛 !是不是?錢拿來啊!
【00:02:39】鍾承龍:欸,對啊!妳不是說夫妻一半,那妳說妳 買的鞋子,那我也是有一半,對不對?
【00:02:44】蔡巧玲:哪裡?哪裡?我的國旅,那是我的國旅刷 的。
【00:02:47】鍾承龍:你說夫妻啊!
【00:02:47】蔡巧玲:請你啊!那是我的國旅刷的。【00:02:50】鍾承龍:那你現在……妳講夫妻一半,然後妳自己 的……
【00:02:52】蔡巧玲:現在夫妻一半啊!【00:02:53】鍾承龍:你自己又說是妳的。【00:02:53】蔡巧玲:我國旅是我工作上。【00:02:55】鍾成龍:妳搞什麼鬼,妳這樣子不對耶,欸,妳這 樣子不對耶。
【00:02:57】蔡巧玲:(持手機打電話報案)



【00:03:06】鍾承龍:(指向電腦)那妳把我東西敲壞了,妳怎 麼賠我?
【00:03:12】蔡巧玲:你拿你的錢賠啊!你拿你自己的錢賠啊! 你的錢一半也是我的啊。
【00:03:15】鍾承龍:那妳這樣是損毁喔!【00:03:19】蔡巧玲:那你把我的鞋子丟了,那你偷竊啊!沒有 經過我的允許把我丟……。(報案)你好
,我發現我的鞋子不見了。
【00:03:23】鍾承龍:你又怎麼知道是我丟了。【00:03:25】蔡巧玲:因為我有證據。(對電話說)對,被偷, 東西,我的鞋子被偷了,承德路四段五號
六樓,對,好謝謝。
【00:03:41直至影片結束兩人未再進行對話。】 有該光碟及本院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 38頁至第41頁),且被告辯稱:「此影片內沒有錄到我徒手 抓告訴人手腕的畫面,是在之前我從告訴人手上取回手機時 ,因為告訴人不還我,我好言相勸要他還我手機,我就趁他 不注意時,我的雙手上前,有握到告訴人雙手手腕,但我雙 手馬上往下到手機上,把手機拿下來,後來告訴人很快就放 手,之後告訴人就跑到後面去即我的電腦桌處拉扯螢幕的線 ,我就用雙手抱住螢幕,告訴人就與我拉扯。」等語(參見 本院卷第42頁),又告訴人亦不否認有雙手抱住電腦螢幕之 事實(參見本院卷第148頁),且由以上勘驗結果所示,並 未發現被告取回手機的畫面,被告則供述該錄影畫面係被告 向告訴人取回手機後所錄製,並未錄到之前爭搶手機之畫面 。從而,本案發生之時,因被告藏匿告訴人之鞋子,致告訴 人向被告質問此事並稱要報警,雙方發生爭執,確有爭搶手 機之情形,惟之後告訴人轉而拉扯、抱住被告之電腦螢幕, 衡情依上開接續之動作,告訴人於拉扯、抱住被告之電腦螢 幕時所使用之力道非輕,是否致生其手部成傷?當有可能, 尚難遽認告訴人所受傷勢確係被告因爭搶手機所致甚明。 ㈡又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經由檢察官提出之案發當時錄 音光碟,經本院於審理中勘驗,其結果顯示:
勘驗標的:告訴人提供對話錄音光碟
檔案名稱:傷害1.mp4
影片時長:5分56秒
【00:00:06】(敲門聲)
【00:00:11】蔡巧玲:我的鞋子拿來,聽到了沒有,門口有攝影 機,你再不還我,我要報失竊,我已經講
過了,鞋子還我。




【00:00:39】蔡巧玲:(敲門聲)鞋子還我,聽到了沒有。【00:00:46】鍾承龍:我的鞋子呢?
【00:00:46】蔡巧玲:門口有攝影機,鞋子是我的。【00:00:49】鍾承龍:我的鞋子呢?
【00:00:49】蔡巧玲:我買的,律師說你穿的鞋子不代表是你的 ,我有證據我買的,2018年我刷國旅,在
LA NEW刷了三雙,我的鞋子拿過來,我最
後給你一次機會,我要報偷竊。
【00:01:04】鍾承龍:那我的……。
【00:01:04】蔡巧玲:失竊了,你就是要還我,我的鞋子是我買 的,我也有刷卡,這是我的證據,家裡只
剩你。
【00:01:13】鍾承龍:那妳……。
【00:01:14】蔡巧玲:我門口有錄影機、攝影機,不好意思啊!【00:01:17】鍾承龍:有攝影機又怎麼樣呢?【00:01:18】蔡巧玲:就是你拿的,你到底要不要還我,你不用 怕裡面有什麼東西。
【00:01:24】鍾承龍:嗯?
【00:01:25】蔡巧玲:拿過來,東西拿過來。【00:01:27】鍾承龍:我的鞋子的呢?那我……的鞋子。【00:01:28】蔡巧玲:丟掉,我買的,丟掉了,我買的,丟掉了 ,我可以選,律師說這是我的。
【00:01:36】鍾承龍:欸?沒有這個道理耶。【00:01:37】蔡巧玲:欸,怎樣?什麼道理。【00:01:39】鍾承龍:沒有這個道理。【00:01:39】蔡巧玲:我買的,我刷的國旅,我付的錢,我不能 拿回來啊!
【00:01:44】鍾承龍:你送人家就是人家的啊!【00:01:46】蔡巧玲:我有說要送你嘛? 【00:01:47】鍾承龍:那你的手……有啊!【00:01:48】蔡巧玲:我有說要送你嗎?哪個證據說我要送你?【00:01:50】鍾承龍:那妳的手機呢?妳是不是要還給我?【00:01:52】蔡巧玲:鞋子拿過來!而且至少我的鞋子是我的, 你為什麼要動我的,是你買的嗎?你為什
麼,你又不是我送……你送我的。你要不
要?
【00:01:58】鍾承龍:欸,那你東西都是我的啊!【00:02:01】蔡巧玲:好,那你的東西是你的是不是?好,東西 是你的是不是?(物品碰撞聲)
【00:02:06】鍾承龍:欸!你幹什麼



【00:02:06】蔡巧玲:東西是你的是不是?欸!這一半是我的錢 啊!
【00:02:09】鍾承龍:那你把我……。【00:02:10】蔡巧玲:你的鞋子拿過來。【00:02:12】鍾承龍:那妳把Iphone拿來。【00:02:13】蔡巧玲:你的東西在這裡喔!這裡都是我的喔!我 要拿走囉!這也是我的喔!
【00:02:17】鍾承龍:妳把妳的iphone拿給我,那也是我買的喔 。
【00:02:20】蔡巧玲:好啊!你鞋子還給我。【00:02:23】鍾承龍:我的手機不要亂拿,好不好?(背景音傳 來啪一聲)這是私人的東西喔!
【00:02:26】蔡巧玲:怎樣!私人的,欸!私人的,我們夫妻耶 !兩個人的耶!
【00:02:30】鍾承龍:欸,我的手機……妳怎麼這麼不講理。【00:02:31】蔡巧玲:我的鞋子為什麼是我……啊你怎麼會說… …我今天也說你鞋子……那為什麼你昨天
說你的。
【00:02:35】鍾承龍:那我的鞋子呢?【00:02:36】蔡巧玲:你不要干涉我的生活。【00:02:39】鍾承龍:我的鞋子呢?
【00:02:39】蔡巧玲:你為什麼要這樣子?【00:02:40】鍾承龍:我沒有干涉你生活啊!【00:02:41】蔡巧玲:你剛剛說我什麼,你這麼多年,你東西放 在我的……上,還不是一樣子。
【00:02:45】鍾承龍:欸!這是我家裡,妳在搞什麼啊!【00:02:48】蔡巧玲:這是我家裡耶!你在搞什麼啊!啊地稅也 是我有繳。進去,進去!
【00:02:53】鍾承龍:妳繳了有多少啊!妳繳了多少啊!【00:02:58】(物體碰撞聲)
【00:02:59】鍾承龍:欸,這我的手機,妳不要這樣拿好不好?【00:03:02】蔡巧玲:拿!你拿啊!你拿啊!【00:03:04】鍾承龍:欸,妳不要這樣拿我的手機嘛!【00:03:10】(物品碰撞、摔落聲)
【00:03:11】鍾承龍:妳幹什麼!妳幹什麼!欸欸欸欸欸欸欸欸 ,欸欸欸,不要這樣子好不好。(背景音
為物品碰撞、摔落聲)
【00:03:17】蔡巧玲:我的鞋子拿過來。【00:03:19】鍾承龍:那妳……。
【00:03:20】蔡巧玲:這都是我的,都是我的。



【00:03:22】鍾承龍:那妳把我的鞋子拿過來。【00:03:23】(物品碰撞、摔落聲)
【00:03:23】鍾承龍:欸欸欸!
【00:03:23】蔡巧玲:都是我的!
【00:03:25】鍾承龍:欸欸欸!
【00:03:25】蔡巧玲:都是我的!
【00:03:27】鍾承龍:妳幹什麼啊!
【00:03:28】蔡巧玲:都是我的! 
【00:03:29】鍾承龍:妳幹什麼啊!
【00:03:30】蔡巧玲:都是我的! 
【00:03:32】蔡巧玲:你為什麼要搶……你為什麼要丟我的鞋子 ?
【00:03:36後對話內容接續先前傷害案錄影.mp4檔案內容】 勘驗標的:告訴人提供對話錄音光碟
檔案名稱:傷害2.mp4
影片時長:6分6秒
【00:00:00】蔡巧玲:搶我手機啊,讓我手流血啊,你才有暴力 啊!這次我真的是流血啊。
【00:00:06】鍾承龍:欸!是你搶我手機吧!【00:00:06】蔡巧玲:這我有錄影啊!【00:00:08】蔡巧玲:你說要還我,拿來啊,那我買的啊!你不 是說昨天要還我。啊不就拿來,啊我剛拿
走了不是嗎?
【00:00:15】鍾承龍:我怎麼說。
【00:00:17】蔡巧玲:你怎麼說。拿過來啊!【00:00:17】鍾承龍:我說……我叫……我說妳要至少妳要先把 資料備份。
【00:00:20】蔡巧玲:蛤?你怎麼說,不用備份,我還給你,啊 你手機拿來,啊你還在那邊說,啊!妳在
那邊耍無賴啊,妳在那邊耍……,啊又開
始……
【00:00:27】鍾承龍:我不跟妳辯這些,妳不要在那邊。【00:00:30】蔡巧玲:手機拿來,我的手機拿來,我的手機不用 備份,不用備份,我還給你,你手機給我
,還我,還我,還我啦!我刷卡的,我也
都有紀錄,我刷卡的。
【00:00:41】鍾承龍:你的手機也是我出的錢。【00:00:42】蔡巧玲:來來來,拿來,拿來,來拿,給你啊!I5 啊!是不是,I5拿去啊!你不是要Iphone ,你不是要Iphone。立馬有,立馬有。




【00:00:59】鍾承龍:等警察來。
【00:01:01】蔡巧玲:警察來幹嘛?有偷竊啊!有人偷竊啊,我 東西都被偷竊了。
【00:01:06】鍾承龍:就叫警察來啊!警察不是要來嗎?【00:01:09】蔡巧玲:有,要來要來要來要來,要來辦事,警察 要來辦事。
【00:01:12】鍾承龍:好,就等他來,就等警察來。【00:01:14】蔡巧玲:警察要來辦事,我要去驗傷,剛剛有人搶 我手機。
【00:01:20】鍾承龍:誰搶誰手機啊!等警察來再說。【00:01:24】蔡巧玲:有人搶我手機,暴力行為搶我手機,然後 讓我受傷。
【00:01:29】鍾承龍:妳又在誣賴了,是妳搶我手機喔!妳不要 搞錯囉!
【00:01:34】(門鈴聲)
【00:01:36】警員:欸,不好意思。
【00:01:37】蔡巧玲:我要來驗傷,警察先生我的鞋子不見了, 三雙。
【00:01:41】鍾承龍:來,請進請進。【00:01:45】蔡巧玲:然後剛剛有人搶我手機讓我受傷了。【00:01:51】警員:(聲音微弱無法辨識)【00:01:51】蔡巧玲:我我我我我,我報警的。 【00:01:55】警員:什麼事?
【00:01:55】蔡巧玲:我的鞋子昨天不見了,三雙,那時候只有 他在。
【00:01:58】鍾承龍:我的鞋子昨天也不見了,在外面。【00:02:00】蔡巧玲:對,他的鞋子是我買的,我拿的,我拿走 我丟掉了,我買的,在2018年……。
【00:02:04】鍾承龍:妳為什麼把我鞋子丟掉?【00:02:05】警員:好等下,好等下。【00:02:06】蔡巧玲:我買的。
【00:02:07】警員:好好好,聽我講一下。那先生你跟我同事在 外面看了解一下狀況。
【00:02:12】鍾承龍:好好好好好。
【00:02:13】警員:那小姐你是什麼事情?【00:02:15】蔡巧玲:我的鞋子三雙不見了。【00:02:16】警員:三雙不見。
【00:02:17】鍾承龍:穿個鞋子……。【00:02:17】蔡巧玲:對。白色的。
【00:02:18】警員:好,你穿個鞋子,好,穿個鞋子。



【00:02:20】鍾承龍:好。
【00:02:23】警員:我門帶上喔!
【00:02:23】鍾承龍:好。
【00:02:25】警員:啊那位是你的先生嗎?【00:02:26】蔡巧玲:不是。
【00:02:26】警員:他不是喔?不然他是?【00:02:28】蔡巧玲:他是名義上的先生,快要離婚了。【00:02:29】警員:好。
【00:02:31】蔡巧玲:我們有法律上的問題。【00:02:32】警員:所以鞋子是他拿走了嗎?【00:02:35】蔡巧玲:是……我是只有他在家,他拿走的,昨天 孩子也知道他拿走了,我的鞋子,三雙。
【00:02:42】警員:妳小朋友也有看到是不是?【00:02:43】蔡巧玲:小朋友沒有看到,但是我跟他說是鞋子不 見了。
【00:02:46】警員:啊他怎麼說?
【00:02:47】蔡巧玲:他說他拿走了,他說我也拿他的鞋子,我 是……對,我拿他的鞋子,但是是我的,
因為律師說我買的,2018年我在刷我的國
旅。
【00:02:57】警員:所以是妳買的?
【00:02:58】蔡巧玲:我買的。
【00:02:59】警員:所以妳把它拿去?【00:03:00】蔡巧玲:我拿去丟掉了。【00:03:01】警員:喔。
【00:03:02】蔡巧玲:對,因為這是我……也不見得是他的,但 鞋子因為有香港腳有細菌,我把它丟掉了

【00:03:09】警員:好,瞭解,所以妳是丟一雙還是?【00:03:12】蔡巧玲:丟三雙,因為三雙都我買的,我可以解… …我可以處理,但其他他自己的東西我沒
有,我沒有去動它。
【00:03:18】警員:嗯嗯嗯。好,那小姐證件有沒有,我登記一 下好不好。
【00:03:23】蔡巧玲:好。
【00:03:40】蔡巧玲:然後剛剛搶我手機,害我受傷,我要去驗 傷。
【00:03:43】警員:好,這個沒有問題,妳要驗傷這個都沒有問 題。
【00:03:46】蔡巧玲:恩。




【00:03:48】警員:這邊有監視器嗎?裡面?【00:03:50】蔡巧玲:有,在外面。
【00:03:51】警員:外面。
【00:03:52】蔡巧玲:在這裡。可是我剛剛,它的sim卡剛剛不 見。
【00:03:55】警員:沒關係,沒有關係,我這邊……。【00:04:00】蔡巧玲:我找一下,這裡。【00:04:05】警員:這是……什麼的sim卡。【00:04:07】蔡巧玲:那一個,那一台的sim卡。【00:04:09】警員:妳說那個,好。所以東西、資料、都會…… 監視器影像都在這裡?
【00:04:13】蔡巧玲:我不確定有沒有存檔的,因為我的手機可 以查看的到。
【00:04:18】警員:小姐妳那個電話號碼?【00:04:19】蔡巧玲:0955。
【00:04:21】警員:0955。
【00:04:23】蔡巧玲:775。
【00:04:24】警員:775。
【00:04:25】蔡巧玲:951。
【00:04:28】警員:好,妳稍等一下,我了解一下好不好。【00:04:30】蔡巧玲:好。
【00:04:31至影片檔案結束背景音有對話,惟語音微弱無法辨 識。
有該光碟及本院準備程序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 135頁至第142頁),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 方才稱你進入被告所使用的房間後,直接就將桌上被告所使 用的手機取走,是否如此?)是。」、「(當時你有經過被 告的同意嗎?)沒有。」、「(沒有經過被告同意,你擅自 將被告所使用的手機取走,你認為這樣合法嗎?)合法,被 告都可以拿我的鞋子了,而且鞋子是我買的,所以前一天被 告也說要還我了。」、「(你憑什麼認為你可以擅自取走被 告使用的手機?)我是他太太,而且是我買的,我借被告用 。」、「(當你取走被告所使用的手機後,被告是否有立即 要你返還?)有。」、「(但是你沒有還,所以被告就把你 手上的手機取回,是否如此?)用暴力行為取回。」、「( 你當時是否在被告要取回手機時,你是否有將手機放到你身 後阻止被告取回的動作?)對,我不讓他取回。」、「(在 整個過程中,被告取回他所使用的手機,是否只有抓住你的 雙手、撥開你的手指頭把手機取走?)對。」等語。(參見 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1頁)。是告訴人確有未經被告同意先



行拿取被告有權使用之手機,被告要求其返還,卻為告訴人 拒絕並將該手機持於身後阻止被告取回甚明,則縱使如告訴 人所述,被告抓住告訴人雙手,撥開告訴人手指取回遭告訴 人擅自取走為被告所持用之手機,造成告訴人雙手挫傷等之 傷害,然該傷害僅為告訴人左手姆指有一處不大之傷口,雙 手臂亦未見明顯之傷痕,核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 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應係正當防 衛,且並無過當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亦屬不罰。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尚非不可採信,公訴人所舉之證 據,尚不足以使本院無合理之懷疑而認定被告有傷害犯行, 且縱認被告有傷害之行為,依上說明,亦應認被告不罰,而 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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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