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31號
SLDM,111,聲,731,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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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建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建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8年8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康建智前因竊盜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現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593282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湘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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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