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翎馨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9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翎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