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84號
SLDM,111,單禁沒,284,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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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昕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7、208
、210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昕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如 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麥角二乙胺,均係違 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 麥角二乙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 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鄭昕寬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7、208、209、21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惟為警及財政部關務署人員 分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分別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麥角二乙胺成分(毒品內容、數量、查扣時、地均詳 附表),亦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及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附卷可稽,均係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 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查扣時、地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外觀為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3070公克,淨重0.14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43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110毒偵125號卷第117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為警於109年12月21日22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自被告身上所查扣(見110毒偵125號卷第21至2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110年度毒保字第63號扣押物 2 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Lysergide、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成分之紙片10小張(見110毒偵1718卷第171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原置於郵件內,自加拿大寄送入境,收件地址為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住處,該郵件於110年2月26日9時10分許入關時,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執勤人員查扣(見110毒偵1718號卷第161至169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2月26日北松郵移字第1100100020號函及所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郵包包裹照片) 110年度毒保字第467號扣押物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外觀為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2.85公克,淨重1.829公克,鑑定使用量0.008公克,剩餘量1.82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毒偵5876號卷第97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0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為警於110年8月1日19時0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自被告身上所查扣(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毒偵5876號卷第27至3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111年度毒保字第89號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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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