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81號
SLDM,111,單禁沒,281,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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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彤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25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25 號被告林彤恬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 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 26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 於該案為警查獲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總毛重0.708公克,總淨重 0.1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第0000000號)2份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 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 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 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毒聲字第6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2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二)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總淨重0.1 公克,驗餘總淨重0.0098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均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有該中心109年4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 第57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99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 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2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 體,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沖洗液再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該 中心109年4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 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01頁),是該玻璃球吸食器既經乙 醇沖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必有微 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於器具內,無從析離 ,揆諸前開所述,該玻璃球吸食器自應隨同附著於器具內 之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四)綜上,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貳袋(含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淨重零點零零玖捌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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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