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26號
SLDM,111,單禁沒,226,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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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政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66號、第1120號、第22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
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政宏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16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住 所,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稀釋成液體,放入針筒對身 體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18日)凌晨0時,在臺北市大安區辛 亥路與羅斯福路口附近經警盤查,得其同意後搜索,扣得附 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66號)。
(二)於110年4月15日9時(聲請書誤載為21時),在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之1居所,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稀釋成液 體,放入針筒對身體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2時20分,為警持 本院搜索票搜索上址居所,扣得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士 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
(三)於110年9月16日15時,在上址住所,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稀釋成液體,放入針筒對身體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8時5 0分,為警持本院搜索票搜索上址住所,扣得附表編號6所示 之物(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  上開扣案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 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 、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09年11月17日16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送觀察、勒 戒,該案復為警扣得被告施用毒品所剩之附表編號1、2所示 之物;另員警分別於110年4月15日12時20分、同年9月16日1 8時50分許,在被告上址居所、住所查獲其於同年4月15日9 時、同年9月16日15時許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分別 扣得附表編號3至5、6所示之物,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0年12月7日釋放出所,經士林 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5號、第166號、第1120 號、第2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 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前開扣案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6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附表編號4、5則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附 卷可稽,足證前開扣案物確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又盛 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包裝瓶,因內含之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而扣案之針筒,則因 所含之海洛因成分量微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 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 1、白色粉末1包,毛重0.4310公克,淨重0.2730公克,取樣0.0041公克,餘重0.2689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含有海洛因之針筒1支 1、含有白色粉末注射針筒1支,淨重0.6500公克,取樣0.0015公克,餘重0.6485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3 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個) 1、送驗粉塊狀檢品2包(原編號1-1、1-2),經檢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共5.43公克、驗餘淨重共5.41公克 2、送驗粉末狀檢品2包(原編號1-3、1-4),經檢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共0.77公克、驗餘淨重共0.77公克 3、送驗粉末狀檢品1包(原編號1-5),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78公克、驗餘淨重1.56公克 4、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5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5720號鑑定書 4 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包裝袋11個) 1、白色透明結晶11包(編號2-1至2-11),毛重共28.0680公克,淨重共25.3930公克,取樣0.0468公克,餘重共25.3462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5 甲基安非他命1瓶(含包裝瓶1個,聲請書誤載為1包,應予更正) 1、淡棕色結晶1瓶(編號2-12),毛重9.2450公克,淨重0.2650公克,取樣0.0097公克,餘重0.2553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6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1、送驗粉塊狀檢品1包(原編號9),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81公克、驗餘淨重2.80公克 2、送驗粉末狀檢品1包(原編號10),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416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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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