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14號
原 告 火淑儀
被 告 王志維
任睿麟
柯佳業
黎瑋
朱泓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陳棋湣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0樓
劉景富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嘉昌等13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火淑儀就被告林嘉昌、王志維、任睿麟、柯佳業、黎瑋、朱 泓璋、劉明鴻、陳棋湣、劉景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另原告 對共同被告林嘉昌、劉明鴻等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