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20號
SLDM,110,重附民,20,2022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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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鄭璞如(即林均煜之繼承人)
住0000 HUNTINGTON DR.SAN MARINO,CA 00000 UNITED STATES
林曉繁(即林均煜之繼承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蘇文欽
被 告 黃淑梅
王橞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0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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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