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66號
SLDM,110,訴,466,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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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寶




倪梅梅

住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區00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明寶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下午3時20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星辰養生館」內與被告倪 梅梅發生口角衝突,雙方一言不合,被告楊明寶揮拳毆打告 訴人倪梅梅,致告訴人倪梅梅受有面部擦挫傷、頭部挫傷、 左手部挫傷之傷害;被告倪梅梅則拿現場小木凳攻擊告訴人 楊明寶,致告訴人楊明寶受有頭部及臉部鈍傷、右側前臂挫 傷、左側上臂挫傷、腹壁挫傷之傷害等傷害,因認被告楊明 寶、倪梅梅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明寶倪梅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倪梅梅楊明寶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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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