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51號
KLDV,111,補,451,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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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原 告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1,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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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