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91號
KLDV,111,補,391,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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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北角洗衣企業行黃勝文胡鴻文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6,5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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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