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9號
KLDV,111,補,289,2022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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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令
送達代收人 沈裕華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雅萍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與相對人即原告林雅
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0日之裁定
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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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