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6號
KLDV,111,消債清,16,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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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吳詩筠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個月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柒佰參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二、本件聲請人吳詩筠具狀聲請清算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 元暨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 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 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 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1+10)×10份×43元〉-1,000元=3,730元】;本 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9年3月3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歷史交易 明細清單等(內容需完整清晰);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 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 請陳報起迄時間。並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俞○融、俞○言、俞○穎有無領取社 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 、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提出聲請人及被扶養人俞○融、俞○言、俞○穎全戶最新戶籍 謄本。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支出生活必要支出12,051元(含扶養費12,000元、膳食 費6,000元及電話費、健保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6,051元 ),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 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低於支出,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 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及被扶養人俞○融、俞○言、俞○穎所有保 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 影本。(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 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 紀錄,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公會 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七、倘若聲請人現在有工作,雇用人之名稱為何?每月薪資之金 額為何?工作地點為何?工作內容為何?並請提出切結書。八、倘若聲請人現在無工作,則每月之生活費用之來源為何?是



否由他人提供資助?提供資助之人之姓名為何?提供資助之 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提供資助之原因為何?每月提供資 助之金額為何?並請釋明配偶未扶養聲請人之緣由。九、提出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並說明聲請人配偶是否有收入?收入多少?家 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為何?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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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