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9號
KLDV,111,法,9,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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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錦山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化藝術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固為民法第62條所明定。惟向法院聲請就 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 第1款規定,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因屬重要事項,故應經董 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行之。又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化藝術金會董事長,因財團法人法修正,董監事會議中亦相應修正 本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聲請狀之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化藝術基金 會捐助章程,固有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 化藝術基金會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歷來之 捐助章程及修正後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資料為憑,惟並未 提出主管機關是否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變更程序有欠完備。經本院以111年6月7日基院麗民月111 法9字第06965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 上開欠缺,該補正函已於同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是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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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