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調字,111年度,277號
KLDV,111,基簡調,277,202207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顏愷樟
顏漢昌
顏薈津
游淑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 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債務人顏志強因繼承而與相對人公 同共有之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依上開說明, 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