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上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583號
KLDV,111,基簡,583,2022070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余成接之繼承人」間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高余成接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 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高余成接之除戶戶籍謄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被繼承人高余成接之繼承人為被告,然原 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繼承人高余成接之全體繼承人,致 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高余成接之除戶戶籍謄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高余成接全體繼承人之姓 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按人數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 影本。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 開欠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1/1頁


參考資料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